投资商
卖方:香港铁路有限公司(作为「拥有人」)、WCH Property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(作为「如此聘用的人」)(备 注:拥有人」指第4A期及第4B期中的住宅物业的法律上的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。「如此聘用的人」指拥有人聘用以统筹和监管第4A期及第4B期的设计、规划、建造、装置、完成及销售的过程的人士。)·卖方的控权公司:拥有人(香港铁路有限公司)的控权公司:不适用;如此聘用的人(WCH Property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)的控权公